一、工作职责
1、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全区行政机关和各街道(开发区)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质量、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
2、办理区委、区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3、受理对全区各行政机关和各街道(开发区)投诉机构处理意见不服的申诉;
4、组织调查、处理全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和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
5、组织、协调、督促全区行政机关和街道(开发区)依据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的效能投诉问题。
6、对全区行政机关和街道的行政效能投诉机构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工作程序
按照“来信来访必须件件有着落”的要求,区投诉中心建立岗位责任制、首听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工作制度,明确以下工作程序:
1、接受投诉:(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全区各行政机关效能问题的投诉;接受不服区属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处理意见的申诉。投诉的方式包括来访、来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2)对每一个投诉件的主要内容以登记,建立档案。(3)根据投诉的内容分类处理,重要的呈领导阅示,并按照领导批示处理。
2、办理投诉:(1)自办。重要投诉件由区投诉中心组织人员按领导批示直接办理。重要投诉件是指:投诉内容比较具体且情节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投诉对象为区管理干部的,以及上级领导批示的其他投诉件。(2)转办。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转区级机关和街道(开发区)。(3)交办。交区级机关和街道(开发区)限期办理。(4)暂存。对于事实不清、线索不明的投诉,经领导同意后暂存。
3、反馈情况。(1)投诉中心应限期将办理的情况向投诉人反馈,一般应在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对于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限期内向投诉人说明情况,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2)对投诉人反馈情况可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3)领导批示件,必须先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呈有关领导阅示后方可向投诉人反馈;交办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并报区投诉中心备案;转办件由承办单位直接将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向投诉人反馈。
效能投诉中心电话:52883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