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村(村社合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8-05-07 18:41     访问次数:

中共中南京市雨花台区委组织部文件

雨委组发[2007]18号
 
关于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村(村社合一)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相关党(工)委:
现将《关于切实加强村(村社合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南京市雨花台区委组织部
                                              2007年7月31日
 
 
关于切实加强村(村社合一)
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在维护稳定、加快发展、深化改革、推进和谐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区委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切实加强村(村社合一)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管理的意见如下:
一、教育培训
1、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培训。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党的历史、党的优良传统、党的纪律国情和形势;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2、注重加强政策法规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省、市、区委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决策要求等。
3、注重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内容主要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党建、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村党组织书记要注重加强党建工作研究,不断积累党建工作经验,每年至少参加1次党建工作专题培训,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4、各相关党工委要建立教育培训考核激励机制,考核内容包括学习态度和表现,掌握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文化知识的程度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教育培训情况将作为村党组织书记年度考核、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二、选拔任用
(一)选拔任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坚定,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坚决有力,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党务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尤其要善于在城市化进程中领导发展、化解矛盾、推进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全局观念强,善于团结同志,积极维护领导班子团结;
3、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求真务实,公认度高;
4、原则上不是本行政村人;
5、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6、原则上在至少2个副科职岗位上工作过,且合计不少于3年;或在正科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年;
7、党龄在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
8、身体健康;
9、应具备的其他任职条件。
(二)选拔任用程序
1、调整预报由各相关党工委向区委组织部汇报本单位村党组织书记调整动议,经同意后书面预报。
2、竞争上岗凡提拔使用的村党组织书记原则上都要进行竞争上岗,也可进行任职资格的模糊竞岗。竞争上岗须遵循以下步骤:公布职务和任职条件、竞岗动员、自主申报、资格审查并确定竞岗人选、组织竞岗、民主测评、综合评价。
3、组织考核参照本管理意见第四项规定。
4、讨论研究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形成拟任免建议,并在听取区纪委、监察局等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向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作专题汇报。经部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形成拟任免方案。
5、进行公示在适当范围内采取书面张榜等形式公示拟任免方案,公示范围一般应根据岗位特点、工作范围和影响程度,在公示对象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内容包括公示对象现任职务、拟任(免)职务等。公示期间,个人、集体和组织均可就公示对象的有关问题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向区委组织部或相关党工委反映。对查实确有问题或暂不具备任职条件的,经部长办公会复议后,不予任用或暂缓任用。
6、办理手续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免手续,填写《任免审批表》。村党组织书记在同一行政村连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三、交流回避
(一)交流
1、实行交流轮岗制度,在一个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应当交流轮岗。
2、交流轮岗一般在街道(开发区)内部进行,也可以在街道(开发区)与街道(开发区)之间、街道(开发区)与区级机关各部门之间进行。
3、跨单位交流轮岗由区委组织部在全面考核、充分酝酿、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实施。
4、交流轮岗的村党组织书记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任。不服从安排的,将给予组织处理,直至撤销职务。
(二)回避
1、任职应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同一行政村中,且双方同时担任领导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按有关规定回避。
2、有关考核任免等事宜,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四、组织考核
1、村党组织书记任职前须由区委组织部派出考核组进行考核。竞争上岗的,在竞岗之后组织考核。
2、考核需在适当范围内召开会议,进行考核动员。考核可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深入了解情况。
3、考核内容包括考核对象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考核组应依据选拔任用条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岗位职责具体要求,全面考核其现实表现。
4、考核组应在综合考核情况的基础上,向考核对象所在党工委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了解情况,交换意见。
5、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向区委组织部提交客观、真实、全面的考核材料。
6、除任前考核外,区委组织部会同相关党工委适时对村党组织书记进行任中考核。
五、履职监督
对村党组织书记的监督以党内民主监督、党纪政纪监督、财务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等方式为主,努力构建多层次、多方位、立体式的科学监督体系。
1、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1)工作执行情况。即工作是否尽心尽力、恪尽职守,是否能按时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是否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工作成效能否得到大多数群众的认可。
(2)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即在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中能否严格按要求自觉做到廉洁自律;能否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职责,抓好班子,带好队伍。
(3)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即是否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特别是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是否坚持集体讨论,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并适时适度地向群众公开。
(4)作风建设情况。即是否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密切联系群众,是否存在弄虚作假、与民争利等现象。
(5)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即是否依法行政,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2、实行点名汇报工作制度。区委组织部可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村党组织书记就指定事项做专题汇报。
3、村党组织书记任职期间,区委组织部将定期派专人与其谈心谈话。对新上任的村党组织书记,区委组织部将指派专人与其进行任前谈话;同时,相关党工委主要领导也应与其进行任前谈话。
4、各相关党工委要定期了解村党组织书记的工作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核实。不够立案条件的,要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具体情况,及时对其谈话,予以提醒。对谈话后仍不能正视自身问题,不认真改正的,予以诫勉,必要时采取组织措施;够立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处理。以上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5、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和离任审计制度。对在同一村党组织任书记2年以上的,相关党工委要在其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调任、免职、辞职、退休时,应进行离任审计。
6、实行个人重大事项和廉政情况报告制度。村党组织书记本人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本人及亲属婚丧嫁娶收取礼金、配偶及子女出国出境等重大事项(具体内容参照区纪委有关规定),必须在事前或事后1个月内向所在党工委书面报告,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7、每年村党组织书记要进行1次述职述廉,并向区委组织部及所在党工委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8、各相关党工委要建立村党组织书记履职监督情况档案,并作为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
六、奖励惩戒
(一)奖励
l、村党组织书记有下列表现者,应予以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工作中有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3)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少受损失的;
(4)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
(5)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2、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相关党工委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奖励,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两年组织一次对村党组织书记的评先表彰活动。
4、政治上过得硬、发展上有本事、人民群众信得过的村党组织书记可作为重点对象培养或推荐提拔使用。
(二)惩戒
1、村党组织书记有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给予党纪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免于处分。
2、党纪处分的种类、适用条件、处理权限及处理程序等参照有关规定执行。村党组织书记违纪行为的处理,由相关党工委根据区纪委相关规定执行,并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3、在村党组织书记岗位上任职满1年,无明显工作业绩,执行力差的,由相关党工委进行诫勉谈话,谈话后不能正视问题,不认真改正,或确因能力问题无法胜任工作的,应调离岗位或免职。
4、村党组织书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年初制定的工作目标任务,给全局利益或整体工作造成损害的;
(2)对党建工作不尽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能认真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说了算,导致决策失误,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4)违背组织原则,制造矛盾,犯自由主义,严重影响班子团结,经上级组织谈话半年后仍无改进的;
(5)不服从管理,不按期到岗或到岗后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6)缺乏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敷衍,因主观原因,长时间打不开工作局面,无明显工作业绩的;
(7)在年度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格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50%或连续两次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
(8)违反党的纪律,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9)因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5、有上述情况之一被免去职务者,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相关党工委提出拟免职的建议;
(2)召开党(总)支部党员大会或党(总)支部委员会征求意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3)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4)相关党工委行文。
除村党组织书记外,各相关党工委村社合一党组织书记依照本管理意见执行,村(村社合一)党组织副书记参照本管理意见执行。
管理工作由区委组织部和相关党工委共同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工作以相关党工委为主。
以上管理意见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